(2017)鲁09民终1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山东伟强铝业装饰有限公司、韩克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伟强铝业装饰有限公司,韩克水,山东彩山兴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终15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伟强铝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法定代表人:马伟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文果,山东同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克水,男,196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连甲重,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新禄,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山东彩山兴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磁窑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强,总经理。上诉人山东伟强铝业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克水及原审被告山东彩山兴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902民初2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伟强铝业装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伟强铝业装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山东伟强铝业装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9600元,由上诉人山东伟强铝业装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献武审判员 屈玉涛审判员 王 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智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