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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初1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章万钦与陈品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万钦,陈品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4民初1833号原告:章万钦,男,汉族,1971年9月6日出生。被告:陈品松,男,汉族,1984年1月1日出生。原告章万钦与被告陈品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万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品松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万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6050元并从立案之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付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5月6日被告找到原告,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16050元,承诺于第二天归还并出具了借条。此后被告一直拒不归还借款。被告陈品松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原告章万钦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经本院审查,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陈品松于2016年5月6日从原告章万钦处借款16050元并出具借条承诺于次日归还。此后,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本院认为,原���章万钦与被告陈品松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陈品松在借款到期后未及时归还借款,违约以致诉讼,应承担继续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均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品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章万钦借款本金16050元,并从2017年4月5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借款利息至借款本金付清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元,由被告陈品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海涛人民陪审员  杨志芳人民陪审员  曾维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