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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9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公英与胡忠强、李尊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公英,胡忠强,李尊富,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9829号原告:王公英,女,1950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景艳,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峰,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忠强,男,1990年3月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李尊富,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皇山路7号东夷文创园1号楼15层、2号楼沿街1-2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公英诉被告胡忠强、李尊富、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公英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公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公英负担。审 判 员 王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崔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