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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6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6344赵菲与徐波、仲崇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菲,徐波,仲崇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6344号原告:赵菲,男,汉族,居民。被告:徐波,男,汉族,居民。被告:仲崇霄,男,居民。原告赵菲与被告徐波、仲崇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赵菲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菲撤回对被告徐波、仲崇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菲负担。审判员  王金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