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6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6344赵菲与徐波、仲崇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菲,徐波,仲崇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6344号原告:赵菲,男,汉族,居民。被告:徐波,男,汉族,居民。被告:仲崇霄,男,居民。原告赵菲与被告徐波、仲崇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赵菲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菲撤回对被告徐波、仲崇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菲负担。审判员 王金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