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东平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02刑初508号公诉机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东平,男,1976年7月5日出生于榆林市榆阳区,,汉族,初中文化,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2017年5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7日被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8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榆区检诉刑诉(2017)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东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雷、代理检察员慕利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东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4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李东平酒后驾驶陕K×××××小轿车行驶至榆林市榆阳区金沙路与望湖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东平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40.09毫克/100毫升。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东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东平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笔录、酒精检测粘贴纸、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血醇检验报告、被告人行驶证查询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李东平判处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东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处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东平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东平犯罪情节较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从轻处罚,并使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东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施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