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3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成江清、成秋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江清,成秋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3279号申请执行人成江清,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成秋富,男,1952年8月5日出生,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江清与被执行人成秋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782执32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虞啸安执 行 员 黄 楠执 行 员 石丽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潘振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