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民终1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赵小荣、曹学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小荣,曹学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民终15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小荣。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学斌。上诉人赵小荣、曹学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7)湘1003民初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小荣、曹学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赵小荣、曹学斌在二审期间均提交了新的证据,可能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7)湘1003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赵小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5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曹学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唐 超审 判 员 刘 军审 判 员 林海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黄 慧书 记 员 李荷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