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2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孟宪君与阿巴嘎旗交通运输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宪君,阿巴嘎旗交通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阿巴嘎旗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院长或主管副院长):核稿(庭长或审判长):案由:承揽合同纠纷主办单位和拟稿(主审法官):校对: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22执58号之二申请人孟宪君,男,152522196608160019。被执行人阿巴嘎旗交通运输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2522011670018D。法定代表人陆双宝,职务局长。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2017)内2522执58号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阿巴嘎旗交通运输局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巴嘎旗支行账号0610035009026404309内的银行存款78,725元。现案件款已自动履行完毕,执行费需从此账户扣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阿巴嘎旗交通运输局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巴嘎旗支行账号0610035009026404309内的银行存款78,725元(柒万捌仟柒佰贰拾伍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鹏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乐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