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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02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杜艳萍、欧阳华锋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艳萍,欧阳华锋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02民特4号申请人:杜艳萍,女,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现住百色市右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农艳梅,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田林分所律师。被申请人:欧阳华锋,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现在百色市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就医。代理人:欧阳颖锋,男,197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系被申请人的胞弟。申请人杜艳萍申请认定欧阳华锋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杜艳萍称,其与被申请人欧阳华锋系夫妻关系。2016年10月21日,被申请人欧阳华锋因突发头痛、呕吐、左侧肢体麻木无力进入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欧阳华锋病情为:1、右侧基底节区脑出血并破入脑室;2、继发性癫痫;3、肺部感染;4、梗阻性脑积水;5、尿路感染;6、持续性植物状态;7、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欧阳华锋一直处于植物状态,至今仍在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神经外科治疗。因被申请人处于无意识,无自理能力的植物人状态,故向法院申请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申请人杜艳萍为监护人。代理人欧阳颖锋称,其与被申请人欧阳华锋是同父同母的亲兄弟,目前被申请人身体无法移动、无意识、无行为能力,故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欧阳华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同意被申请人的妻子杜艳萍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杜艳萍与被申请人欧阳华锋系夫妻关系。2016年10月21日,被申请人欧阳华锋因突发头痛、呕吐、左侧肢体麻木无力进入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初步诊断为脑出血。经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并治疗,诊断欧阳华锋病情为:1、右侧基底节区脑出血并破入脑室;2、继发性癫痫;3、肺部感染;4、梗阻性脑积水;5、尿路感染;6、持续性植物状态;7、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现欧阳华锋仍在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仍处于昏迷状态,跟外界无法交流。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欧阳华锋从2016年10月21日至今因患病一直处于持续性植物状态,无法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申请人杜艳萍系被申请人的妻子,被申请人的近亲属欧阳颖锋亦同意指定杜艳萍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欧阳华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黄靖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黄 婷书 记 员 张春艳书 记 员 张春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