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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民初3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霍本森与张卫红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本森,张卫红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3329号原告:霍本森,男,汉族,1983年4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华、陈留京,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卫红,男,汉族,1969年10月10日出生,住太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本森与被告张卫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霍本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战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