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民初2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湖南大北互互感器有限公司与湖南华力通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大北互互感器有限公司,湖南华力通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2305号原告:湖南大北互互感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涛昌。被告:湖南华力通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定。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大北互互感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华力通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大北互互感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大北互互感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15元,减半收取1507.5元,由原告湖南大北互互感器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倪宏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郑 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