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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7民初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华与向德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向德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7民初1160号原告:张华,女,1981年4月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宜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兰,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梦丽,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向德怀,男,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原告张华与被告向德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012元,减半收取计1506元,由张华负担。审判员  周红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梦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