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7民初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华与向德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向德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7民初1160号原告:张华,女,1981年4月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宜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兰,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梦丽,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向德怀,男,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原告张华与被告向德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012元,减半收取计1506元,由张华负担。审判员 周红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梦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