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4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单从成、柳风梅等与耿春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从成,柳风梅,王燕,单某,耿春德,青岛莱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莱西市沽河街道办事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4912号原告:单从成,男,196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莱阳市。原告:柳风梅,女,196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莱阳市。原告:王燕,女,1986年10月16日出生,现住莱西市。原告:单某。上列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善明,莱西政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耿春德,男,198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解绍婕,莱西昌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莱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滨河路18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风波,莱西政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莱西市沽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莱西市沽河街道办事处驻地。原告单从成、柳风梅、王燕、单某与被告耿春德、青岛莱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莱西市沽河街道办事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单从成、柳风梅、王燕、单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各项损失557332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5日晚上,第一被告与单卫杰在家喝酒喝到半夜,第一被告明知单卫杰已经喝醉,仍然怂恿其骑着摩托车外出。第二天凌晨三点,二人行驶至离家很远的沽河街道办事处中心幼儿园东T型路口处,因对道路不熟,驶入正冲路口的团结河中。单卫杰溺水死亡。经查,事故道路施工与团结河护坡工程由第二被告施工工程,团结河由第三被告管理,属于危险地段,二被告均没有履行设置警示标志的职责,直接导致单卫杰在深夜对路况判断失误。原告认为三被告对事故的发生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被告耿春德错误,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单从成、柳风梅、王燕、单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87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