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4民初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焦瑜与管先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瑜,管先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4民初1209号原告:焦瑜,女,198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告:管先来,男,1965年5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原告焦瑜与被告管先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焦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焦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汪英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杨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