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3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兰州黄河嘉酿啤酒有限公司与冯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黄河嘉酿啤酒有限公司,冯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3民初116号原告:兰州黄河嘉酿啤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世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平,系该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冯钢。原告兰州黄河嘉酿啤酒有限公司与被告冯钢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兰州黄河嘉酿啤酒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兰州黄河嘉酿啤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兰州黄河嘉酿啤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兰州黄河嘉酿啤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俊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