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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6财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光其与余乐兵黄康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财保38号申请保全人李光其,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武隆区,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被保全人余乐兵,男,1973年5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武隆区,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被保全人黄康全,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于重庆市武隆区,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李光其与被保全人余乐兵、黄康全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保全人李光其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余乐兵、黄康全价值3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李光其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冉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