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执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家来、王厚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家来,王厚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22执687号申请执行人:王家来,男。被执行人:王厚革,男。申请执行人王家来与被执行人王厚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莒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莒民初字第41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务。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执行传票,限其七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邮件被退回,理由是被执行人全家在威海市打工,地址不详。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信息、无证券信息、无京东、阿里巴巴互联网银行信息,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现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莒民初字第41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建德审判员 宋金波审判员 宋时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方增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