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民初10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北京市德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乔彦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德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乔彦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5民初10114号原告:北京市德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海子角43号楼南侧一层102室(宇丰苑小区院内)。法定代表人:张景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秀坤,女,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德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乔彦璞,男,198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大兴区。原告北京市德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丰物业公司)与被告乔彦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丰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秀坤,被告乔彦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德丰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乔彦璞给付物业费3027.42元;2、本案诉讼费由乔彦璞承担。被告乔彦璞辩称:乔彦璞系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宇丰苑小区41号楼6单元402室房屋的业主,德丰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周到。本院认为,乔彦璞系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宇丰苑小区41号楼6单元402室房屋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81.65平方米。德丰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乔彦璞尚未交纳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2841.42元、垃圾清运处理费66元、公共照明费120元,共计3027.42元。德丰物业公司要求乔彦璞给付物业服务费共计3027.42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乔彦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市德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共计3027.42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乔彦璞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邓 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聂文康-2--1--2--1--2--1--2--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