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23民初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原告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宇亮、蒙翠林、赵福、贺东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宇亮,蒙翠林,赵福,贺东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23民初940号原告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236265790697。法定代表人闫占东,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范金强,风险合规和法律事务部副经理。被告张宇亮,男,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告蒙翠林,女,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与被告张宇亮是夫妻关系)被告赵福,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告贺东峰,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原告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宇亮、蒙翠林、赵福、贺东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贺东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贺东峰的起诉。审判员 姜泽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XX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