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003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雷淑尹与陈利娜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淑尹,陈利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3执393号申请执行人雷淑尹,女,201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北湖区。法定代理人:雷某,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北湖区,系雷淑尹的父亲。被执行人陈利娜,女,198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苏仙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二0一七年一月十九日制作的(2016)湘1003民初169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陈利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陈利娜的银行存款4550元(含执行费5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45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小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