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3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雷淑尹与陈利娜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淑尹,陈利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3执393号申请执行人雷淑尹,女,201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北湖区。法定代理人:雷某,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北湖区,系雷淑尹的父亲。被执行人陈利娜,女,198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苏仙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二0一七年一月十九日制作的(2016)湘1003民初169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陈利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陈利娜的银行存款4550元(含执行费5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45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小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