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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执4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吴建民与卢卉紫、张小菲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建民,卢卉紫,张小菲,何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4297号申请执行人吴建民,男,汉族,1971年1月1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被执行人卢卉紫,女,汉族,1986年8月1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被执行人张小菲,女,汉族,1986年7月2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被执行人何新,男,汉族,1984年3月2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临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建民与被执行人卢卉紫、张小菲、何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张小菲已向申请人支付完毕案款,申请执行人吴建民于2017年8月11日申请撤销本院(2016)甘0702民初40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702民初40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率。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何洪波审判员  岳慧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