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执4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吴建民与卢卉紫、张小菲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建民,卢卉紫,张小菲,何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4297号申请执行人吴建民,男,汉族,1971年1月1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被执行人卢卉紫,女,汉族,1986年8月1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被执行人张小菲,女,汉族,1986年7月2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被执行人何新,男,汉族,1984年3月2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临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建民与被执行人卢卉紫、张小菲、何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张小菲已向申请人支付完毕案款,申请执行人吴建民于2017年8月11日申请撤销本院(2016)甘0702民初40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702民初40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率。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何洪波审判员 岳慧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