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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特1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孟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上街支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上街支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1315号申请人孟准,女,198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上街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登封路4号。负责人王为民,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慧君,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孟准诉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上街支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孟准诉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上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7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上街支公司支付申请人孟准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车辆损失费等共计4163元,于2017年9月7日之前付清。二、申请人孟准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次事故再无其他纠纷。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花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