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91执恢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胡兆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兆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1执恢61号被执行人胡兆伟,男,199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胡兆伟犯抢劫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鄂三峡刑初字第00017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依法判处胡兆伟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胡兆伟财产刑未履行,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执行,执行标的罚金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十六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兆伟的银行存款50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锦华审判员 余建华审判员 陈红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尹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