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民初1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肖巨峰与杨仕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巨峰,杨仕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26民初1596号原告:肖巨峰,男,194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坤,凤阳县西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仕喜,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肖巨峰与被告杨仕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巨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仕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肖巨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杨仕喜偿还肖巨峰借款本金24600元及利息68388元(按月利率2%,自2007年8月9日计算至2016年12月8日)合计92988元,逾期利息续算至实际付款日止。事实和理由:2006年12月28日,杨仕喜向钱龙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由肖巨峰与邹开吉提供担保。2007年7月28日,肖巨峰将该笔借款本息还清后,钱龙将债权转让给肖巨峰,杨仕喜分别于2008年11月4日、2010年12月8日、2012年3月8日出具欠条三份,确认该笔债权及所欠肖巨峰利息,2017年4月14日肖巨峰以杨仕喜未偿还借款为由,诉讼来院。杨仕喜未提出答辩。肖巨峰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欠)条肆份、钱邵龙出具的证明及凤阳县红心中心小学证明各壹份,证明双方存在合法借贷关系的事实,杨仕喜未到庭质证,对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杨仕喜未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6年12月28日,杨仕喜向钱龙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由肖巨峰与邹开吉提供担保。2007年7月28日,肖巨峰将该笔借款本息还清后,钱龙将债权转让给肖巨峰,杨仕喜分别于2008年11月4日、2010年12月8日、2012年3月8日分别出具利息欠条三份,对上述债务予以确认并明确所欠利息数额。肖巨峰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杨仕喜出具欠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能够证实杨仕喜欠款的事实成立。债务应当清偿。肖巨峰要求杨仕喜偿还欠款本金246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肖巨峰要求从2007年8月9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并除去案外人垫付的2000元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仕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肖巨峰欠款本金24600元及利息55990元(按照月利率2%从2007年8月9日起计算至2017年4月14日,并扣除2000元),以后的利息从2017年4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肖巨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5元,由被告杨仕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于文峰人民陪审员 陈传照人民陪审员 李正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宝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