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民初3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曾福友、郑群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曾福友,郑群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3293号原告: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刘佳琳。委托诉讼代理人:初建民,男,汉族,1991年3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露,男,汉族,1961年5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曾福友,男,汉族,1971年5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郑群英,女,汉族,1968年6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曾福友、郑群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曾福友、郑群英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9元,由原告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张耀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雷 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