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2民申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伊吾元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代鑫与哈密市东天山大数据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代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伊吾元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代鑫,哈密市东天山大数据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代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2民申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伊吾元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磊,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代鑫,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哈密市东天山大数据科���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源,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代磊,男,汉族,伊吾元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伊吾元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代鑫因与被申请人哈密市东天山大数据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代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伊吾县人民法院(2016)新2223民初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伊吾元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代鑫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伊吾元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代鑫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了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伊吾元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代鑫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丁 玉 华审 判 员 米娜娃莫合买提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鹤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