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03执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山路支行、戴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山路支行,戴兵,景秋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9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山路支行,住所地:南昌市中山路206号,组织机构代码:85837617-2。负责人:刘康宁,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戴兵,女,1968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景秋生,男,1967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20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127519.5元、缴纳执行费17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戴兵、景秋生银行存款129279.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邹家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