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11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曲桂波、陈美茹与吉林省龙兴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兴田置业有限公司、舒兰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桂波,陈美茹,吉林省龙兴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兴田置业有限公司,舒兰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11执290号申请执行人:曲桂波,男,1966年10月25日生,回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陈美茹,女,1974年7月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吉林省龙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刘湃,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吉林省兴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刘湃,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舒兰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舒兰市。法定代表人:刘湃,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湃,女,1965年4月3日生,汉族,吉林省龙兴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兴田置业有限公司、舒兰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吉林省桦甸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桂波、陈美茹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龙兴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兴田置业有限公司、舒兰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只履行了部分义务,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应对被执行人进行拘留,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6)吉0211民初17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昊审判员 李玉民审判员 姜有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 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