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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民初3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张树业与丁长贺、丁先进等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业,丁长贺,丁先进,丁香朝,陈明英,丁香玲,陈光东,崔金连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3503号原告:张树业,男,195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现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委托代理人:周金芳,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长贺,男,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丁先进,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丁香朝,男,194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陈明英,女,193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丁香玲,男,195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陈光东,男,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崔金连,男,194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树业与被告丁长贺、丁先进、丁香朝、陈明英、丁香玲、陈光东、崔金连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树业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树业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树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60元,减半收取5480元,由原告张树业负担。审判员  陈德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汤晓静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