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刑初1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韩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刑初191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仡佬族,户籍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桃源乡群益村何氏坟组;2017年4月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上海市。辩护人伊建新,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7]1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及其辩护人伊建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7日8时35分许,被告人韩某驾驶牌号为沪D8XX**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上海市浦东新区老芦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沪南公路南约1000米处遇情况右驾方向继续行驶时,车辆正面与路边同向行走的丁引娣(女,1943年11月25日生)相撞,丁引娣倒地后从车辆前侧进入车底部遭车辆碾压,造成丁引娣当场死亡。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韩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不承担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韩某驾车逃离现场,当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3万元整。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韩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公诉人当庭认为,被告人韩某在庭审中拒不供认逃逸事实,撤回起诉书中对其坦白情节的认定。被告人韩某辩称其系在不知已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才离开现场,对其余指控事实及罪名未作辩解。被告人韩某的辩护人主要认为,公诉机关不应认定被告人韩某属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告人韩某具有坦白情节,且已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7日8时35分许,被告人韩某驾驶牌号为沪D8XX**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本区老芦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出沪南公路南约1000米处遇情况右驾方向继续行驶时,车辆正面与路边同向行走的丁引娣相撞,丁引娣倒地后从车辆前侧进入车底部遭车辆碾压,造成丁引娣当场死亡。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韩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丁引娣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韩某驾车驶离现场。当日,被告人韩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案发后,被告人韩某在家属帮助下已赔偿被害方人民币3万元,被害方亦表示予以谅解,建议对被告人韩某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且均经庭审质证属实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韩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均对上述交通肇事罪行予以供认,且供述到其系在不明知发生事故的情况下才驶离现场等事实。2、证人陈某某、朱某某、冯某的证言笔录,分别证实了各自目睹本案交通事故的事实经过,且均证实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并未停车直接驶离了现场等事实。3、证人乔某的证言笔录,证实被告人韩某系上海鸳蓉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案发当日于8时30分至9时许驾驶牌号为沪D8XX**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老芦公路回单位,该车保险齐全等事实。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立面图、现场照片及相关道路监控视频资料,分别证实事故现场、经过等事实。5、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被害人丁引娣系道路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发伤死亡。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韩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丁引娣不承担事故责任,但未认定被告人韩某系交通肇事后逃逸。7、有关机动车驾驶证查询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涉案车辆信息查询单等书证,证实被告人韩某所持有的驾驶证件及所驾车辆均合法有效。8、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韩某的到案经过。9、有关收条等,证实被告人韩某在家属帮助下已赔偿被害方人民币3万元,被害方亦表示予以谅解,建议对被告人韩某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韩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不具有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节,经查,被告人韩某发生事故后驾车直接驶离了现场,但无证据证实被告人韩某系在明知已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故意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故上述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韩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在家属帮助下已对被害方作出部分赔偿并已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韩某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韩某的辩护人提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保障公共安全,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韩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卫民人民陪审员 陆佩珍人民陪审员 陆燕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蔡浩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