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5民初2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XX与范骆、支晓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范骆,支晓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5民初2763号原告:XX,男,197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范骆,男,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支晓慧,男,198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范骆、支晓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范骆、支晓慧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对被告范骆、支晓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XX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祝丽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方嘉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