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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5民初2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XX与范骆、支晓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范骆,支晓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5民初2763号原告:XX,男,197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范骆,男,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支晓慧,男,198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范骆、支晓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范骆、支晓慧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对被告范骆、支晓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XX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祝丽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方嘉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