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22民初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邢生福诉被告吉海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生福,吉海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2民初1044号原告:邢生福,男,汉族,1960年2月13日出生,住青海省贵德县。被告:吉海成,男,土族,1974年2月7日出生,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原告邢生福与被告吉海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邢生福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邢生福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邢生福负担。审判员 石玉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翠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