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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222民初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邢生福诉被告吉海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生福,吉海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2民初1044号原告:邢生福,男,汉族,1960年2月13日出生,住青海省贵德县。被告:吉海成,男,土族,1974年2月7日出生,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原告邢生福与被告吉海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邢生福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邢生福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邢生福负担。审判员  石玉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翠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