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5民初2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四川省卓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卓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5民初2334号原告:四川省卓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法定代表人:李卓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勇,男,40岁,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会理县。原告四川省卓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卓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四川省卓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雅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