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3民初1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成武县国花棉业有限公司与陈新民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武县国花棉业有限公司,陈新民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3民初1957号原告:成武县国花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工业园区小清河路西(成武县鑫汇棉业有限责任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334616251N。法定代表人:包福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诚,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智绪省,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新民,男,1970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成武县。原告成武县国花棉业有��公司与被告陈新民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被告之间达成和解,原告成武县国花棉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武县国花棉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成武县国花棉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 凤 娥审判员 王 洁审判员 邱 献 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