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91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102韦震与王钟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震,王钟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91民初102号原告:韦震,男,1976年8月26日生,初中文化,镇江市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操作工,住镇江市。被告:王钟熠,男,1978年1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镇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韦震诉被告王钟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10元,由原告韦震负担。审 判 长 陈 宁人民陪审员 孙九生人民陪审员 贺树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严 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