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4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蔡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4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蔡某,男,196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被执行人于肖日连,女,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营前镇下湾村大船组*号。身份证号码3621251966********。申请执行人蔡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肖日连离婚纠纷一案,上犹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6)赣0724民初92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蔡某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向本院做出了履行承诺,且已部分履行。被执行人尚欠人民币10399.50元(含申请执行费)。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犹县人民法院(2017)赣0724民初9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爱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远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