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终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锦春沈仁明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利,李锦春,沈仁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终627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利,男,2017年1月12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经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17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锦春,男,2017年1月12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买卖身份证件罪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沈仁明,男,2017年1月12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买卖身份证件罪被取保候审。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利犯诈骗罪、买卖身份证件罪及原审被告人李锦春、沈仁明犯买卖身份证件罪一案,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7)渝0113刑初29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罗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0元;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2000元;二、被告人李锦春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三、被告人沈仁明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已缴纳);四、责令被告人罗利退赔被害人王某某损失13000元;五、对被告人李锦春追缴赃款400元,对被告人沈仁明追缴赃款150元(此款已缴纳);六、扣押的伪造驾驶证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罗利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利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罗利犯诈骗罪、买卖身份证件罪以及认定原审被告人李锦春、沈仁明犯买卖身份证件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罗利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利撤回上诉。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3刑初29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 勇审判员 蒋学武审判员 卢俊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傅亚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