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5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英姿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国卿、湖南省东方红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港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湘0105执5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英姿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国卿、湖南省东方红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港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冯英姿申请将被执行人刘国卿、湖南省东方红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港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刘国卿、湖南省东方红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港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国卿、湖南省东方红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港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