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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民初1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厉某与路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某,路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1631号原告:厉某。被告:路某某,男,成年,汉族,住。原告厉某与被告路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厉某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厉某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对诉权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厉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厉某负担。审判员  薄新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顾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