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民初1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厉某与路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某,路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1631号原告:厉某。被告:路某某,男,成年,汉族,住。原告厉某与被告路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厉某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厉某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对诉权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厉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厉某负担。审判员 薄新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顾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