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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民初3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三台分理处与于振功、李洪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三台分理处,于振功,李洪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3461号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三台分理处,住所地:瓦房店市三台乡三台村。法定代表人:张爽,系该分理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超,男,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告:于振功,男,1957年0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告:李洪峰,男,1970年06月02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原���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三台分理处与被告于振功、李洪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7日立案。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三台分理处于2017年0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系真实自愿,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三台分理处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三台分理处负担。审判员  高和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小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