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401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伊犁河谷农药连锁配送有限公司六十二团经销部与兰慧龙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犁伊河谷农药连锁配送有限公司六十二团经销部,兰慧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401执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伊犁伊河谷农药连锁配送有限公司六十二团经销部,住所地霍尔果斯市六十二团团部。负责人刘秀琴,女,汉族,1970年11月29日生,住六十二团。被执行人兰慧龙,男,回族,1985年12月10日生,第四师六十二团十连土地承包户,住。申请执行人伊犁伊河谷农药连锁配送有限公司六十二团经销部与被执行人兰慧龙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作出的(2016)兵0401民初4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伊犁伊河谷农药连锁配送有限公司六十二团经销部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5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兰慧龙除年底葡萄兑现款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的(2016)兵0401民初40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执行条件时,就未执行回的债权25400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亚 兵代理审判员 冶 文 贵代理审判员 热合买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林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