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4民初1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民初1498号原告:韩某某,女,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告:张某,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晓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書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