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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民初5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万语、李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语,李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5173号申请人万语,男,198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被申请人李露,女,1981年8月12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人万语与被申请人李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万语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露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高新区南横二路南侧、思菩兰西路东侧港中旅·海泉湾一期北区1号楼1单元1302室【不动产权证号:冀(2017)三河市不动产权第0029422号】予以查封,并提供以廊坊永城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函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在本院受理,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露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高新区南横二路南侧、思菩兰西路东侧港中旅·海泉湾一期北区1号楼1单元1302室【不动产权证号:冀(2017)三河市不动产权第0029422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万语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少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国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