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2民初5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万语、李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语,李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5173号申请人万语,男,198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被申请人李露,女,1981年8月12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人万语与被申请人李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万语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露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高新区南横二路南侧、思菩兰西路东侧港中旅·海泉湾一期北区1号楼1单元1302室【不动产权证号:冀(2017)三河市不动产权第0029422号】予以查封,并提供以廊坊永城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函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在本院受理,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露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高新区南横二路南侧、思菩兰西路东侧港中旅·海泉湾一期北区1号楼1单元1302室【不动产权证号:冀(2017)三河市不动产权第0029422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万语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少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国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