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5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子琪与被告张海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子琪,张海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5民初861号原告:刘子琪,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青芳,女,汉族。被告:张海宾,男,汉族。原告刘子琪与被告张海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子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子琪以与被告张海宾自行和解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子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子琪负担。审判员 刘琦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段瑞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