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5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宝鸡通茂商务酒店有限公司、陕西世纪通茂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宝鸡通茂商务酒店有限公司,陕西世纪通茂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513-1号申请执行人: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华亭县华煤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58722645。法定代表人朱同印,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宝鸡通茂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金台大道12号。组织机构代码598783993。法定代表人马启龙,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世纪通茂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53号。组织机构代码783658086。法定代表人于春玲,公司执行董事。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宝鸡通茂商务酒店有限公司、陕西世纪通茂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标的为2080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宝鸡通茂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809元(包括执行费209元),并已发放给申请人。至此本案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03执5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段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