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5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志恒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志恒,张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5执525号申请执行人:孙志恒,男,1991年8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执行人:张静,女,1979年1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申请执行人孙志恒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5民初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欠款60000元,案件受理费650元,共计606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依法将被执行人工资账户予以冻结,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学珍审判员 梁洪庆审判员 李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向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