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06民初4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贺文胜与王佃俊、王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文胜,王佃俊,王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4373号原告:贺文胜。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生,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佃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被告:王林。原告贺文胜与被告王佃俊、王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贺文胜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文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文胜撤诉。案件受理费9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