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叶林与李胃柯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林,李胃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6执383号申请执行人叶林,女,汉族,1987年8月26日生,住蕲春县漕河镇吴庄社区*组,公民身份号码421126XXXX********。被执行人李胃柯,男,汉族,1988年11月16日生,住武穴市梅川镇同心村李垸**号,公民身份号码421182XXXX********。申请执行人叶林与被执行人李胃柯离婚纠纷一案,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0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叶林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叶林于2017年8月10日书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叶林书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0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小元审判员 田茂& # xB;审判员 吕 元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