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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3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侯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3343号原告侯某,女,1979年12月28日生,住靖江市。被告邵某,男,1980年9月16日生,住靖江市。委托代理人沈桂芬(原告母亲),1948年9月23日生,住。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与被告邵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江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叶银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