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3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侯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3343号原告侯某,女,1979年12月28日生,住靖江市。被告邵某,男,1980年9月16日生,住靖江市。委托代理人沈桂芬(原告母亲),1948年9月23日生,住。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与被告邵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江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叶银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