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赵东兴、刘海涛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东兴,刘海涛,张岩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4刑初216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东兴,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无业。2002年8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10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1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刘海涛,男,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个体,2017年1月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同年2月2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张岩,男,197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东区,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无业。2017年1月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同年2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25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石西检公刑诉[2017]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东兴、刘海涛、张岩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东兴、刘海涛、张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5日20时许,被告人刘海涛、赵东兴、张岩在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与新石南路交叉口东侧路北处因琐事殴打被害人刘某的头面部及上半身。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的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外力致左侧第6、7根肋骨骨折,刘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被告人刘海涛、赵东兴、张岩于2017年2月19日与被害人刘某达成和解。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刘海涛、赵东兴、张岩的供述,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辨认笔录,伤情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和解书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海涛、赵东兴、张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东兴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东兴、张岩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东兴、刘海涛、张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认罪、悔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5日20时许,在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与新石南路交叉口东侧路北处,被告人赵东兴、刘海涛、张岩因琐事与被害人刘某发生口角,继而三被告人用拳殴打被害人刘某的头面部,用脚踢刘某的上半身,致刘某左侧第6、7根肋骨骨折,经鉴定,刘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2017年1月5日,被告人赵东兴、张岩主动到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新石派出所投案。同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刘海涛抓获。归案后,三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赵东兴、刘海涛、张岩的家属分别赔偿被害人刘某人民币一万元,被害人刘某对三被告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东兴、刘海涛、张岩当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辨认笔录,伤情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和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东兴、刘海涛、张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东兴、张岩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海涛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赵东兴、刘海涛、张岩的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东兴曾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深泽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赵东兴另有犯罪前科一次,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虑各被告人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予以客观定罪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东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6日起至2017年12月5日止)二、被告人刘海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张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郑丽君人民陪审员 史翠敏人民陪审员 胡志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刘 芳 来自: